發布日期 :
2023-11-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1-14
依據「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三(一)2.規定:「本部學生事務與輔導補助款及學校配合款不得包含基本人事費、導師費、社團老師指導費、校外訪視費(交通)費、誤餐費或加班費(非上班時間除外)、教職員工值班費、醫師診療費、獎助學金、工讀(助學)金、校隊訓練及比賽費用、年度慶典費用(學生社團配合辦理之活動除外)、儀器設備購置費、藥品費及學生自繳之各項活動費等」其中人事費係指經常固定用以支付個人之經費,如導師費、社團指導老師費、教職員工值班費等。如為辦理學輔活動所需之演講費、評審費等,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