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2023-11-1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1-14
依據獎補助實施要點三(一)4.之注意事項(4):「如有獎勵績優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學生幹部或績優社團之獎勵措施(含現金、禮券、提貨卷、獎盃、獎牌及獎狀等),應由學校配合款項下編列,其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百分之二十,其中現金部分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百分之十。獎勵措施以經由一定評比之過程而獲勝者為限」因有關辦理學輔活動之獎勵支出,應以學校配合款支應,教育部並無限定任何形式,但其年度支出經費總額不得超過學校配合款總額20﹪。另外,獎勵係指經由一定之評比過程而獲勝者,因此如無評比的過程,則不屬上開所指之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