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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

 

 95.03.29 第 9419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14.04.09 第 11310次行政會議通過修訂

  1. 依據大學法第 35條與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訂定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2. 相關退費比例如下表:
    收費制度/休、退學時間 學雜費制 學分學雜費制 114學年第一學期
    1. 於註冊日(包含當日)前申請休、退學者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 依各學系註冊情況計算退費。本學期註冊日114/9/11
    2. 於註冊日之次日起至上課(開學)日之前一日申請休、退學者 學費退還三分之二,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於註冊日之次日開始認列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學分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二,其餘各費全部退還,於註冊日之次日開始認列使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1. 114/9/17 休、退學者學費退三分之二,雜費全退截止日
    2. 日、進開學日:114/9/18
    3. 於上課(開學)日(包含當日)之後未逾學期 三分之一(1-6週)申請休、退學者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二 114/10/24 休、退學者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二截止日
    4. 於上課(開學)日(包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7-12週)申請休、退學者 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三分之一 114/12/5 休、退學者學雜費退還三分之一截止日
    5. 於上課(開學)日(包含當日)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13週以後)申請休、退學者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3. 本標準所稱「休、退學時間」,係依本校行事曆中註冊日為計算期日。
  4. 本標準所稱「其餘各費用」,係指除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其代收代辦費得按實際情況處理,如已購製衣物、教科書等等,則發放實物。
  5. 休、退學退費時間計算,應依學生 ( 或家長 ) 向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退學申請」為計算基準日。
  6. 學生休、退學申請之程序、時程及核准事宜應依本校規定辦理,休、退學學生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若原因歸責學生自身因素延宕相關程序,則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
  7. 遞補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擬退學者 ( 不保留學籍 ) ,於校方招生遞補截止日前提出退學申請,校方僅得收取行政手續費後辦理全額退費;若逾招生遞補截止日提出休、退學者應依標準表第 1 點之規定辦理。
  8. 延修生於延長修業期間欲辦理休、退學者,適用學分學雜費制度辦理退費。
  9. 本標準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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